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13年度,170號
TYDM,113,桃簡附民,170,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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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劉順英
被 告 潘榮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桃簡字第272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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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