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雯琳
伍志泉 男 (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934
號、偵字第24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雯琳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