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599號
TYDM,113,易,1599,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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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雯琳




伍志泉 男 (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934
號、偵字第24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雯琳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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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