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3141號
TYDM,113,審金訴,3141,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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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麥銘澤(原名吳承澤)



(另案在法務部○○○○○○○、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8
77號、第27202號、第348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麥銘澤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麥銘澤陳義升以及陳義升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 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二 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 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第1層帳戶內,待款項 匯入附表二所示之第1層帳戶內後,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隨 即操作網路銀行,將款項自附表二所示之第1層帳戶匯出, 並依序匯入附表二所示之第2、3、4層帳戶內,俟附表二所 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第3、4層帳戶後,麥銘澤隨即依 據陳義升以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揮,於附表二所示之時 間,持附表二所示第3、4層帳戶之提款卡,前往附表二所示 之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得逞後旋即將提領之贓款 交由本案詐欺集團內負責收受提領贓款之成員,以此方式製 造金流斷點,並掩飾、隱匿該等詐欺贓款之去向。二、案經陳市郎、江介平高鈺晴、孫英倫翁志明蘇麗梅陳義雄陳士正郭秀棉李佳瑾楊宗憲林庭羽詹仁 瑞、賴慶龍黃季榛賴冠慈、利秀圓李蓮花陳建志林怡秀李順益吳麗春陳錫豐陳創基徐文達、顏耀 山、陳時榮江正科、馬希娥朱庭弘陳錫爵藍仁宏黃金榮石美玲王正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麥銘澤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市郎、江介平高鈺晴、孫英倫翁志明蘇麗梅陳義雄陳士正郭秀棉李佳瑾楊宗憲、林庭 羽、詹仁瑞、賴慶龍黃季榛賴冠慈、利秀圓陳建志林怡秀李順益吳麗春陳錫豐陳創基徐文達、顏耀 山、陳時榮江正科、馬希娥朱庭弘陳錫爵藍仁宏黃金榮石美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吳耀鵬、薛文富陳玉燕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附表二所示第1、2、3、4層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㈤ATM自動櫃員機提領影像畫面各1份。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僅增列第1項第4款「以 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 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而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無 涉,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故本案應逕予適用現行即修正 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合先敘明。
 ㈡又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5條第1項 規定:「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內國法及國 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 。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其前段及中段分別規定罪刑法定原則與不利刑罰溯及適用 禁止原則,後段則揭櫫行為後有較輕刑罰與減免其刑規定之 溯及適用原則。而上述規定,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 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又廣義刑法之 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即特別刑法)之制定, 或有係刑法之加減原因暨規定者,本諸上述公政公約所揭示 有利被告之溯及適用原則,於刑法本身無規定且不相牴觸之 範圍內,應予適用。是以,被告行為後,倘因刑罰法律(特 別刑法)之制定,而增訂部分有利被告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 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該減刑規定(最 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種之 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 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 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



,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 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 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 ,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 ,「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 ,此為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 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 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 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分別經總統制定公布及修 正公布全文,除詐欺防制條例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 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第4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與洗錢 防制法第6條、第11條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 餘條文均於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茲就與本案有關部分 ,敘述如下:
 ⒈詐欺防制條例部分:
 ⑴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防制條例施行後,其 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 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 臺幣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 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 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 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 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 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
 ⑵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 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 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又依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詐 欺防制條例所指詐欺犯罪本即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 罪,且此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該減輕條件與 詐欺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規定之加重條件間不具適用上 之「依附及相互關聯」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 適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 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是 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之洗錢防 制法第2條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惟本案情形於修正前、後 均符合洗錢行為之定義。又修正前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則移列為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此修正,倘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其法定刑由「7年以下(2月以上) 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 規定而為比較,以新法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行為人。 ⑵有關自白減刑規定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均有修正 。被告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 )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依行 為時法之規定,被告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 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之規定,被告均須於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 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合減刑規定。查被告於偵查、 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惟被告尚未自動繳交其全部所得財 物,是被告僅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 刑之要件,而不符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 定。故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及同法 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其減輕後處斷刑框架為有期徒刑1月以 上、7年未滿;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及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其處斷刑框架 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是整體比較結果,以修正 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所定,應適 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 條第3項前段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麥銘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洗錢罪。
 ㈡被告與陳義升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各犯行, 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俱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先後提領如附表二所載之款項之行徑,復且各係出於同 一緣由、目的並利用同一手段,在同一或鄰近場域及時間近 接緊密之情況下,綿密為之,各舉間之獨立性顯極薄弱,難 以強行分割,是此可見其要係出於單一犯意賡續而為,因之 ,自都應包括評價認各僅構成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被告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罪,屬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各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故被告就附表一所 示3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 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上開 規定,均需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減輕其刑。查本案被告雖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然獲有犯罪所得而未予自動 繳交,均不符上開自白減刑之規定,併予敘明。 ㈦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且四肢健全,非無憑己力謀生之能力, 竟為牟取不義之報酬,罔顧當今社會詐欺犯罪橫行,危害財 產交易安全及經濟金融秩序甚鉅,從事詐欺領款車手之工作 ,並為掩飾詐欺取得之贓款,更為洗錢之犯行,因此致告訴 人及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之損害。又考量被告係擔任領款車手 之分工角色,具高度可替代性,位處較為邊緣之犯罪參與程 度;復衡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然迄今尚未與告 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亦未賠償渠等所受損失,暨被告 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對各告訴人 及被害人等所造成財產上損害金額、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及



其於警詢時所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四、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 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 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依105年12月28日修正理由係謂「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 四項建議,各國應立法允許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 的之財產。原條文僅限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而未及於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予修正,並 配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將追繳及抵 償規定刪除。至於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 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應適用104年1 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 之規定」。
 ㈡經查,本案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而匯入本案帳戶之贓 款,經被告提領後交付予上游詐欺集團成員,屬洗錢之財產 ,惟考量被告在詐欺集團中處於底層車手,就洗錢之財產並 無事實上處分權,倘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宣告沒 收,有過苛之虞,爰參酌比例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因為本案獲得總金 額的百分之0.5」等語(見本院卷第128頁),經計算被告所 提領之如附表二「提領金額」欄所示金額共計818萬4,000元 (附表二編號2、3及編號6、9為同筆提領,僅計算一次), 其0.5%為4萬92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被告另涉犯對李蓮花楊秀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等部分,本院另依通常程序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被告 另涉犯對張河川楊聯敬王正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等部分,本院另依通常程序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在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雅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主   文 備   註 1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陳市郎)。 2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事實(告訴人江介平)。 3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高鈺晴)。 4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事實(告訴人孫英倫)。 5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事實(被害人吳耀鵬)。 6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事實(告訴人翁志明)。 7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事實(告訴人蘇麗梅)。 8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陳義雄)。 9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陳士正)。 10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郭秀棉)。 11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事實(告訴人李佳瑾)。 12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事實(告訴人楊宗憲)。 13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事實(告訴人林庭羽)。 14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事實(告訴人詹仁瑞)。 15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事實(告訴人賴慶龍)。 16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黃季榛)。 17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事實(告訴人賴冠慈)。 18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事實(告訴人利秀圓)。 19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陳建志)。 20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事實(告訴人林怡秀)。 21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事實(告訴人李順益)。 22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事實(被害人薛文富)。 23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事實(告訴人吳麗春)。 24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陳錫豐)。 25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陳創基)。 26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事實(被害人陳玉燕)。 27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事實(告訴人徐文達)。 28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顏耀山)。 29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陳時榮)。 30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事實(告訴人江正科)。 31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馬希娥)。 32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之事實(告訴人朱庭弘)。 33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陳錫爵)。 34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事實(告訴人藍仁宏)。 35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事實(告訴人黃金榮)。 36 麥銘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事實(告訴人石美玲)。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入第一層帳戶時間 匯入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匯至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 (含其他被害人受騙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匯至第三層帳戶時間、金額 (含其他被害人受騙金額) 第三層帳戶 轉匯至第四層帳戶時間、金額 (含其他被害人受騙金額) 第四層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含其他被害人受騙金額) 提領地點 1 陳市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陳市郎,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陳世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7日15時11分 212萬元 000-00000000000 (戴啟安) ①111年4月27日15時16分、  67萬4,000元 ②111年4月27日  15時22分、  33萬7,000元 000-000000000000 (曾嘉緯) ①111年4月27日  15時23分、  12萬180元 ②111年4月27日  15時23分、  10萬元 ①000-0000000000 (任怡安) ②000-000000000000 (邱士軒) 無 無 ①111年4月27日16時31分 ②111年4月27日16時32分 ③111年4月27日16時32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①111年4月27日17時9分 ②111年4月27日17時10分 ③111年4月27日17時11分 ④111年4月27日17時11分 ⑤111年4月27日17時12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台新銀行-全家-中壢龍航71256機檯 2 江介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江介平,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江介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日13時04分 100萬元 ①111年5月3日 13時37分、 35萬元 ②111年5月3日 13時20分、 77萬3,580元 111年5月3日 13時41分、 8萬元 000-000000000000 (邱士軒) ①111年5月3日15時3分 ②111年5月3日15時4分 ③111年5月3日15時5分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元 華南銀行壢昌分行 24302機檯 111年5月3日 13時22分、 14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①111年5月3日  13時59分 ②111年5月3日  14時0分 ①10萬元 ②4萬6,000元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機臺 3 高鈺晴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高鈺晴,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高鈺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日13時08分 40萬元 111年5月3日 13時37分、 35萬元 111年5月3日 13時41分、 8萬元 000-000000000000 (邱士軒) ①111年5月3日15時3分 ②111年5月3日15時4分 ③111年5月3日15時5分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元 華南銀行壢昌分行24302機檯 4 孫英倫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孫英倫,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孫英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5日14時34分 145萬元 ①111年5月5日 14時47分、 61萬4,000元 ②111年5月5日 14時44分、 83萬6,000元 ①111年5月5日 14時49分、 9萬6,000元 ②111年5月5日 14時46分、 14萬5,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 (邱士軒) ②000-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①111年5月5日16時23分 ②111年5月5日16時25分 ③111年5月5日16時26分 ④111年5月5日16時26分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6,000元 華南銀行壢昌分行24302機檯 ①111年5月5日  16時30分 ②111年5月5日  16時31分 ①10萬元 ②4萬5,000元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機臺 5 吳耀鵬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吳耀鵬,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吳耀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0時33分 300萬元 111年5月10日 10時45分、 77萬1,500元 000-00000000000000 (陳宏霖) ①111年5月10日 12時50分、 10萬元 ②111年5月10日 12時46分、 15萬元 ③111年5月10日 12時51分、 21萬7,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 (邱士軒) ②000-000000000000(林姿廷) ③000-0000000000 (任怡安) ①111年5月10日13時56分 ②111年5月10日13時58分 ③111年5月10日13時58分 ④111年5月10日13時59分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華南銀行中壢分行24101機檯 ①111年5月10日13時24分 ②111年5月10日13時25分 ③111年5月10日13時26分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臺灣銀行新明分行00000000機臺 ①111年5月10日13時4分 ②111年5月10日13時4分 ③111年5月10日13時5分 ④111年5月10日13時5分 ①4,000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6 翁志明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翁志明,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翁志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0時5分 30萬元 000- 000000000000 (陳泰忠) 111年3月7日 10時30分、 22萬元 000- 000000000000 (陳政次) 111年3月7日 10時31分、 15萬元 000- 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①111年3月7日12時18分 ②111年3月7日12時20分 ①10萬元 ②5萬元 臺灣銀行建國分行00000000機臺 111年3月7日 10時10分、 48萬3,000元 111年3月7日 10時11分、 30萬元 000- 0000000000 (任怡安) ①111年3月7日10時34分 ②111年3月7日10時35分 ③111年3月7日10時35分 ④111年3月7日10時36分 ⑤111年3月7日10時37分 ⑥111年3月7日10時37分 ⑦111年3月7日10時38分 ⑧111年3月7日10時38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4萬元 ⑦2萬元 ⑧4萬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7 蘇麗梅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蘇麗梅,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蘇麗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3月8日13時33分 ②111年3月8日15時7分 ③111年3月9日15時38分 ①92萬元 ②52萬元 ③152萬元 ①111年3月8日  14時31分、  20萬元 ②111年3月8日  15時11分、  28萬9,000元 ③⑴111年3月9日15時41分、  47萬9,000元  ⑵111年3月9日  15時42分、  68萬9,000元  ⑶111年3月9日  15時44分、  26萬7,000元 ①111年3月8日14時34分、  8萬元 ②111年3月8日15時13分、  7萬元 ③111年3月9日15時47分、  15萬元 000- 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①111年3月8日16時21分 ②111年3月8日16時33分 ③⑴111年3月9日16時31分  ⑵111年3月9日16時32分  ⑶111年3月9日16時33分 ①5萬元 ②10萬元 ③⑴6萬元  ⑵6萬元  ⑶3萬元 ①臺灣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機臺 ②臺灣銀行建國分行00000000機臺 ③臺灣銀行新明分行00000000機臺 111年3月8日 13時44分、 45萬元 111年3月8日 13時46分、 29萬元 000- 0000000000 (任怡安) ①111年3月8日14時32分 ②111年3月8日14時33分 ③111年3月8日14時33分 ④111年3月8日14時34分 ⑤111年3月8日14時34分 ⑥111年3月8日14時35分 ⑦111年3月8日14時36分 ⑧111年3月8日14時36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4萬元 ⑦1萬元 ⑧4萬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8 陳義雄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陳義雄,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陳義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1日11時10分 300萬元 000-000000000000 (陳又慶) ①111年3月11日11時11分、  79萬6,000元 ②111年3月11日11時15分、  95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 (曾嘉緯) ①111年3月11日11時16分、  63萬8,000元 ②111年3月11日11時16分、  33萬元 000-000000000000 (陳政次) 111年3月11日 11時18分、 15萬元 000- 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①111年3月11日12時11分 ②111年3月11日12時12分 ①10萬元 ②5萬元 臺灣銀行新明分行00000000機臺 ①111年3月11日11時20分、  76萬5,000元 ②111年3月11日11時20分、  48萬2,000元 ①111年3月11日11時21分、  89萬3,000元 ②111年3月11日11時22分、  35萬9,000元 111年3月11日 11時23分、 30萬元 000- 0000000000 (任怡安) ①111年3月11日11時57分 ②111年3月11日11時57分 ③111年3月11日11時58分 ④111年3月11日11時58分 ⑤111年3月11日11時59分 ⑥111年3月11日12時00分 ⑦111年3月11日12時00分 ⑧111年3月11日12時01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4萬元 ⑦4萬元   ⑧2萬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9 陳士正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陳士正,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士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3月7日10時1分 ②111年3月14日10時20分 ①100萬元 ②300萬元 ①000-000000000000 (陳泰忠) ②000-000000000000(陳又慶) ①⑴111年3月7日  10時30分、  22萬元  ⑵111年3月7日  10時10分、  48萬3,000元 ②⑴111年3月14  日10時22分、  46萬8,500元  ⑵111年3月14日10時22分、  43萬5,600  ⑶111年3月14  日10時27分、  47萬8,600元  ⑷111年3月14  日10時28分、  48萬9,900元  ⑸111年3月14  日10時32分、  39萬8,600元  ⑹111年3月14  日10時33分、  49萬5,600元  ⑺111年3月14  日10時33分、  23萬2,800元 ①000-000000000000 (陳政次) ②000-000000000000 (曾嘉緯) ①111年3月7日10時31分、  15萬元 ②⑴111年3月14日10時29分、  15萬元  ⑵111年3月14  日10時34分、  30萬200元 ①000- 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②⑴000- 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⑵000-0000000000 (任怡安) 無 無 ①⑴111年3月7日12時18分  ⑵111年3月7  日12時20分 ②⑴111年3月14  日11時40分  ⑵111年3月14日11時41分  ⑶111年3月14日11時42分  ⑷111年3月14日11時20分  ⑸111年3月14日11時20分  ⑹111年3月14日11時21分  ⑺111年3月14日11時22分  ⑻111年3月14日11時22分  ⑼111年3月14日11時23分  ⑽111年3月14日11時23分  ⑾111年3月14   日11時24分 ①⑴10萬元  ⑵5萬元 ②⑴6萬元  ⑵6萬元  ⑶3萬元  ⑷4萬元  ⑸4萬元  ⑹4萬元  ⑺4萬元  ⑻4萬元  ⑼4萬元  ⑽4萬元  ⑾2萬元 ①臺灣銀行建國分行00000000機臺 ②⑴臺灣銀行新明分行00000000機臺  ⑵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10 郭秀棉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郭秀棉,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郭秀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5日9時46分 10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張燦名) ①111年3月25日  9時55分、  47萬9,600元 ②111年3月25日  9時55分、  46萬8,500元 ③111年3月25日  10時14分、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張燦名) 111年3月25日 10時21分、 46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 (曾嘉緯) 111年3月25日 11時12分、 4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 (林姿廷) 111年3月25日 12時45分 10萬元 臺灣銀行建國分行00000000機臺 ①111年4月7日14時6分 ②111年4月7日14時7分 ③111年4月7日14時15分 ④111年4月7日14時17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劉耀仁) ①111年4月7日14時25分、17萬6,300元 ②111年4月7日14時26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 (曾嘉緯) 111年4月7日 15時35分、 20萬元 000-0000000000 (任怡安) 無 無 ①111年4月7日16時35分 ②111年4月7日16時36分 ③111年4月7日16時36分 ④111年4月7日16時37分 ⑤111年4月7日16時38分 ⑥111年4月7日16時39分 ⑦111年4月7日16時39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4萬元 ⑦4萬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11 李佳瑾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李佳瑾,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李佳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5日11時37分 4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張燦名) ①111年3月25日11時54分、  31萬8,500元 ②111年3月25日  11時55分、  13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張燦名) 111年3月25日 12時01分、 43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 (曾嘉緯) 111年3月25日 12時8分、 10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 (林姿廷) 111年3月25日 12時46分 5萬元 臺灣銀行建國分行00000000機臺 12 楊宗憲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楊宗憲,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楊宗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3月30日9時16分 ②111年3月30日9時17分 ①200萬元 ②50萬元 000- 000000000000 (陳宗賢) 111年3月30日 9時24分、 39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 (曾嘉緯) 111年3月30日 9時28分、 14萬元 000-000000000000 (曾允霖) 111年3月30日 12時12分、 2萬元 111年3月30日 12時17分 2萬元 中信-統一羿龍00000000機臺 13 林庭羽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林庭羽,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林庭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日10時34分 20萬元 ①111年4月1日 10時45分、 97萬9,500元 ②111年4月1日 10時57分、 57萬7,000元 ①111年4月1日 10時54分、 8萬元 ②111年4月1日 11時0分、 24萬8,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②000-0000000000 (任怡安) 無 無 111年4月1日 12時13分 8萬元 臺灣銀行新明分行00000000機臺 14 詹仁瑞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詹仁瑞,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詹仁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日10時36分 20萬元 ①111年4月1日11時34分 ②111年4月1日11時35分 ③111年4月1日11時36分 ④111年4月1日11時36分 ⑤111年4月1日11時37分 ⑥111年4月1日11時37分 ⑦111年4月1日11時38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4萬元 ⑦8,000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15 賴慶龍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賴慶龍,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賴慶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9日10時56分 45萬元 000-000000000000 (林礽慶) 111年4月19日 11時8分、 25萬7,600 111年4月19日 11時9分、 14萬7,000元 000-000000000000 (林姿廷) 111年4月19日 11時47分 10萬元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機臺 16 黃季榛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黃季榛,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黃季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9日10時58分 4萬元 111年4月19日 11時8分、 23萬1,600元 111年4月19日 11時48分 4萬7,000元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機臺 17 賴冠慈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賴冠慈,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賴冠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4月20日11時13分 ②111年4月20日11時14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000-000000000000 (林琮皓) 111年4月20日 14時35分、 43萬6,500元 111年4月20日 14時36分、 37萬6,300元 000-00000000000000 (黃金龍) ①111年4月20日  14時40分、  13萬7,000元 ②111年4月20日14時39分、  27萬6,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②000-0000000000 (任怡安) ①111年4月20日  15時52分 ②⑴111年4月20日15時39分  ⑵111年4月20   日15時40分  ⑶111年4月20日15時40分  ⑷111年4月20日15時41分  ⑸111年4月20日15時41分  ⑹111年4月20日15時42分  ⑺111年4月20日15時43分 ①10萬元 ②⑴4萬元  ⑵4萬元  ⑶4萬元  ⑷4萬元  ⑸4萬元  ⑹4萬元  ⑺3萬6,000元 臺灣銀行新明分行00000000機臺 18 利秀圓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利秀圓,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利秀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0日12時58分 5萬元 111年4月20日 14時36分、 39萬4,000元 臺灣銀行新明分行00000000機臺 19 陳建志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陳建志,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建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1日12時38分 68萬7,000元 111年4月21日 12時54分、 19萬9,500元 ①111年4月21日12時55分、  16萬7,000元 ②111年4月21日12時55分、  3萬3,000元 111年4月21日 12時56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①111年4月21日13時38分 ②111年4月21日13時39分 ①6萬元 ②2萬5,000元 臺灣銀行新明分行00000000機臺 20 林怡秀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林怡秀,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怡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2日10時47分 2萬元 111年4月22日 11時16分、 17萬3,500元 ①111年4月22日11時16分、  14萬3,500元 ②111年4月22日11時16分、  2萬9,300元 111年4月22日 11時19分、 14萬9,000元 ①111年4月22日12時25分 ②111年4月22日12時26分 ①10萬元 ②4萬9,000元 臺灣銀行新明分行00000000機臺 21 李順益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李順益,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李順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5日14時21分 70萬元 000- 000000000000 (林礽慶) ①111年4月25日14時22分、  58萬9,600元 ②111年4月25日14時22分、  14萬4,000元 ①111年4月25日14時24分、  27萬4,600元 ②111年4月25日14時24分、  31萬5,700元 111年4月25日 14時32分、 14萬4,130元 ①111年4月25日15時57分 ②111年4月25日15時58分 ①10萬元 ②4萬4,000元 臺灣銀行新明分行00000000機臺 22 薛文富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薛文富,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薛文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7日13時48分 200萬元 000- 00000000000 (戴啟安) ①111年4月27日13時55分、  89萬7,700元 ②111年4月27日14時1分、  47萬8,900元 ③111年4月27日14時2分、  61萬1,500元 ①111年4月27日  14時6分、  13萬9,000元 ②111年4月27日14時7分、  16萬9,200元 ①000- 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②000-0000000000 (任怡安) 無 無 ① ⑴111年4月27日15時14分 ⑵111年4月27日15時15分 ② ⑴111年4月27日14時44分 ⑵111年4月27日14時44分 ⑶111年4月27日14時45分 ⑷111年4月27日14時45分 ⑸111年4月27日14時46分 ① ⑴10萬元   ⑵3萬9,000元   ② ⑴4萬元 ⑵4萬元 ⑶4萬元 ⑷4萬元 ⑸9,000元 ①臺灣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機臺 ②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23 吳麗春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吳麗春,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吳麗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8日11時29分 86萬4,600元 111年4月28日 11時37分、 27萬4,000元 111年4月28日11時38分、9萬5,000元 000- 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①111年4月28日12時30分 ②111年4月28日12時31分 ①6萬元 ②3萬5,000元 臺灣銀行龍潭分行00000000機臺 24 陳錫豐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陳錫豐,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陳錫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1日14時51分 300萬元 ①111年5月11日 15時0分、 136萬7,000元 ②111年5月11日 15時8分、 37萬2,000元 000- 00000000000000 (陳宏霖) ①111年5月11日 15時3分、 15萬元 ②111年5月11日 16時25分、 26萬元 ①000- 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②000-0000000000 (任怡安) ⑴ ①111年5月11日17時8分 ②111年5月11日17時9分 ③111年5月11日17時10分 ⑵ ①111年5月11日16時28分 ②111年5月11日16時29分 ③111年5月11日16時29分 ④11年5月11日16時30分 ⑤11年5月11日16時30分 ⑥11年5月11日16時31分 ⑦11年5月11日16時31分 ⑴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⑵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2萬元 ⑦4萬元 ⑴臺灣銀行新明分行00000000機臺 ⑵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25 陳創基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陳創基,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創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2日15時5分 88萬8,945元 111年5月12日 15時11分、 88萬8,800元 ①111年5月12日 16時38分、 11萬9,000元 ②111年5月12日 16時15分、 20萬元 ①000- 000000000000 (林姿廷) ②000-0000000000 (任怡安) ⑴ ①111年5月12日16時44分 ②111年5月12日16時46分 ⑵ ①111年5月12日16時31分 ②111年5月12日16時32分 ③111年5月12日16時33分 ⑴ ①6萬元 ②5萬9,000元   ⑵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⑴臺灣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機臺 ⑵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26 陳玉燕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陳玉燕,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陳玉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4日11時24分 73萬元 000-0000000000000 (曾佳祥) 111年2月24日 11時27分、 73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 (陳政次) 111年2月24日 11時28分、 30萬125元 000- 0000000000 (任怡安) ①111年2月24日12時16分 ②111年2月24日12時16分 ③111年2月24日12時17分 ④111年2月24日12時18分 ⑤111年2月24日12時18分 ⑥111年2月24日12時19分 ⑦111年2月24日12時19分 ⑧111年2月24日12時20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4萬元 ⑦4萬元 ⑧2萬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27 徐文達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徐文達,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徐文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5日13時53分 250萬元 ①111年2月25日14時2分、  69萬8,000元 ②111年2月25日14時2分、  79萬8,500元 ③111年2月25日14時3分、  100萬3,000元 111年2月25日 14時9分、 20萬元 ①111年2月25日15時8分 ②111年2月25日15時8分 ③111年2月25日15時15分 ④111年2月25日15時15分 ⑤111年2月25日15時16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28 顏耀山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顏耀山,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顏耀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14時27分 76萬元 000- 000000000000 (陳泰忠) 111年3月9日 14時35分、 38萬元 111年3月9日 14時36分、 28萬元 ①111年3月9日15時3分 ②111年3月9日15時3分 ③111年3月9日15時4分 ④111年3月9日15時4分 ⑤111年3月9日15時5分 ⑥111年3月9日15時5分 ⑦111年3月9日15時6分 ⑧111年3月9日15時9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000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4萬元 ⑦4萬元 ⑧3萬6,000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29 陳時榮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陳時榮,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時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6日12時15分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 (尹佳謙) ①111年3月16日12時31分、  17萬6,500元 ②111年3月16日12時31分、  13萬元 000-000000000000 (曾嘉緯) 111年3月16日 12時33分、 30萬250元 ①111年3月16日12時55分 ②111年3月16日12時56分 ③111年3月16日12時56分 ④111年3月16日12時57分 ⑤111年3月16日12時58分 ⑥111年3月16日12時58分 ⑦111年3月16日12時59分 ⑧111年3月16日12時59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4萬元 ⑦2萬元 ⑧4萬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30 江正科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江正科,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江正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2日12時4分 19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彭耀祖) 111年4月12日 12時13分、 76萬9,300元 111年4月12日 12時16分、 27萬6,000元 ①111年4月12日12時59分 ②111年4月12日13時0分 ③111年4月12日13時0分 ④111年4月12日13時1分 ⑤111年4月12日13時1分 ⑥111年4月12日13時2分 ⑦111年4月12日13時6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4萬元 ⑦3萬6,000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31 馬希娥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馬希娥,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馬希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3日13時20分 100萬元 111年4月13日 13時25分、 76萬9,300元 111年4月13日 13時26分、 27萬8,000元 ①111年4月13日14時0分 ②111年4月13日14時1分 ③111年4月13日14時1分 ④111年4月13日14時2分 ⑤111年4月13日14時2分 ⑥111年4月13日14時3分 ⑦111年4月13日14時3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3萬8,000元 ⑦4萬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32 朱庭弘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朱庭弘,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朱庭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4月22日12時9分 ②111年4月22日12時10分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000-000000000000 (林宗皓) 111年4月22日 12時23分、 17萬5,300元 111年4月22日 12時24分、 24萬5,700元 000-00000000000000 (黃金龍) 111年4月22日 12時28分、 25萬230元 000-0000000000 (任怡安) ①111年4月22日12時38分 ②111年4月22日12時38分 ③111年4月22日12時39分 ④111年4月22日12時39分 ⑤111年4月22日12時40分 ⑥111年4月22日12時41分 ⑦111年4月22日12時41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1萬元 ⑦4萬元 花旗銀行中壢分行3331機臺 33 陳錫爵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陳錫爵,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陳錫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2日12時22分 2萬元 111年4月22日 12時23分、 16萬8,400元 111年4月22日 12時24分、 9萬7,600元 34 藍仁宏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藍仁宏,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藍仁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5月3日11時51分 ②111年5月3日12時9分 ③111年5月3日12時10分 ①20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007- &ZZZZ;00000000000 (戴啟安) 111年5月3日 12時43分、 36萬4,700元 111年5月3日 12時46分、 27萬2,000元 000-0000000000 (任怡安) 無 無 ①111年5月3日13時7分 ②111年5月3日13時8分 ③111年5月3日13時9分 ④111年5月3日13時9分 ⑤111年5月3日13時10分 ⑥111年5月3日13時11分 ⑦111年5月3日13時11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3萬2,000元 ⑦4萬元 35 黃金榮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黃金榮,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黃金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4日11時56分 10萬元 111年5月4日 13時14分、 74萬1,600元 111年5月4日 13時15分、 29萬6,000元 ①111年5月4日14時2分 ②111年5月4日14時3分 ③111年5月4日14時3分 ④111年5月4日14時4分 ⑤111年5月4日14時5分 ⑥111年5月4日14時5分 ⑦111年5月4日14時6分 ⑧111年5月4日14時7分 ①4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④4萬元 ⑤4萬元 ⑥4萬元 ⑦4萬元 ⑧1萬6,000元 36 石美玲 (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提供假投資LINE群組給石美玲,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石美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4日13時8分 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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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