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清富
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律師
蔡兆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7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漏未檢具附件之「附表」,應予更
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
附件漏未檢附上開判決所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3年度偵字第20245、22180號起訴書之附表一及附表二,應
予更增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0245、22180 號起訴書之附表一及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