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3年度,1769號
TYDM,113,審簡,1769,202504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鄒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907
號、第30914號、第30919號、第32111號、第32124號、第32150
號、第32163號、第32176號、第32189號、第32202號、第32214
號、第32239號、第32252號、第32265號、第32278號、第32291
號、第32304號、第32317號、第32343號、第36659號、第36672
號、第37546號、第37572號、第37585號、第37598號、第37611
號、第37624號、第37637號、第37663號、第37676號、第37767
號、第377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
301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鄒昇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4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3、14、19、20、24、27、30、31、33、34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 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記載「確定,」後補充「經與其他案件接 續執行」。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記載「附表」均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 9、10至34」、第6行記載「附表編號25」更正為「附表編號 24」、第7至8行記載「附表編號35」更正為「附表編號10」 、第9行記載「基於侵占之犯意」更正為「基於侵占遺失物 之犯意」。 
 ㈢附表犯罪時間欄所示部分:附表編號1記載「10時30分」更正 為「9時57分」、附表編號2記載「1時42分」更正為「23時2 4分」、附表編號11記載「16時50分」更正為「17時7分」、 附表編號16記載「23時」更正為「23時55分」、附表編號20 記載「10時21分」更正為「18時23分」、附表編號25記載「



1時50分」更正為「21時30分」、附表編號27記載「18時」 更正為「18時38分許」、附表編號29記載「22時20分」更正 為「19時31分」、附表編號31記載「4月6日22時5分」更正 為「4月7日2時30分許」。
 ㈣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鄒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 院審易卷第52-53頁)」。
二、論罪科刑
 ㈠更正部分說明:
 1.關於附表編號1、2、11、16、20、25、27、29、31犯罪時間 欄所記載之犯罪時間,依被告之警詢筆錄(見偵30907卷第8 頁、偵32111卷第8頁、偵32304卷第8頁、偵37767卷第8頁、 偵37624卷第8頁、偵37598卷第8頁、偵37676卷第8頁)及卷 附監視器翻拍照片所示(見偵30907卷第37頁、偵32111卷第3 5至36頁、偵32214卷第11頁、偵32252卷第57至58頁、偵323 04卷第27至29頁、偵37624卷第27頁、偵37598卷第41頁、偵 37676卷第26頁),堪認起訴書前開原記載之犯罪時間略有誤 載,均更正如前。
 2.附表編號10業已記載被告侵占被害人許○倫遺失物犯行部分 ,附表編號35分重複記載部分顯屬贅載,業經檢察官更正( 見本院審易卷第52頁),應予刪除,爰更正如上。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23、25至34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24所為,係犯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附 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4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竊盜罪 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有更正後犯罪事實一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之情形, 業經檢察官具體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內,並有檢察官提出 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亦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記載相符,且為被告所坦認,可認被告係於前案執 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合於刑 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累犯之要件;檢察官並主張被告前開 構成累犯之案件中有具同質性之竊盜犯罪,請本院依累犯之 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中亦有竊盜之案件, 其保護法益與罪質類型與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34所示 竊盜犯行相同,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足徵其就此類 犯行之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因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



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爰就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34所示部分 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就附表一編號10所 示侵占遺失物犯行部分,與前開前案竊盜犯行,其犯行之罪 質、犯罪手段、保護法益尚有不同,綜觀全案情節,對比本 案罪名之法定刑而言,其罪刑應屬相當,認於法定刑度範圍 內,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 刑之必要,此部分則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最低本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 需,恣意竊取、毀損他人財物及侵占他人遺失物,造成告訴 人及被害人等均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均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各次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素 行不佳、所竊得財物或所侵占財物已部分發還告訴人或被害 人等,犯罪所生危害有所降低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 識程度、之前從事粗工工作、無須扶養家人之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4主文欄 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34所示部分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一編號10所示部分,諭知易服勞 務之折算標準。
 ㈦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 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 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 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 之發生。經查,被告尚有多件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或 尚在審理或偵查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而與被告本案犯行,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 開說明,宜俟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 為適當。從而,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
 ㈠被告竊得如附表一編號3、14、19、20、24、27、30、31、33 、34「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為其各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 ,均未扣案且未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劉○郁、陳○婷、○米 、沈○韋、張○華簡○民等人及被害人韓○煊、胡○瑋、張○芳 、呂○柔等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2、4、5、6、7、8、9、11、12、1 3、15、16、17、18、21、22、23、25、26、28、29、32「 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及侵占如附表一編號10「犯罪所得」 欄所示之物,為其各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業經發還告訴人 何○棠、熊○妤、楊○憲黃○傑周○智、賴○正、黃○元、賴○ 烽、劉○佩、吳○萱、梁○碩、葉○妍、陳○彤等人、被害人吳○ 震、陳○福、李○勳張○良林○鋐鄭○真、阮○雪、呂○麟 、王○鑫、嚴○豐、許○倫等人,有各該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警 詢筆錄在卷可憑(見偵32111卷第33頁、偵30919卷第41頁、 偵32176卷第27頁、偵32189卷29頁、偵32214卷第23頁、偵3 2278卷第37頁、偵32252卷第45頁、偵32252卷第47頁、偵36 672卷第29頁、偵36659卷第35頁、偵37767卷第31頁、偵376 11卷第37頁、偵37637卷第31、41頁、偵30907卷第45頁、偵 30914卷第33頁、偵32202卷第29頁、偵32124卷第29頁、偵3 2150卷第37頁、偵32291第35頁、偵32317卷第41頁、偵3778 0卷第41頁、偵37585卷第35頁、偵37598卷第35頁、偵32343 卷3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5項規定,無庸沒收此部分 犯罪所得。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 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主   文 1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1所示 竊取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1把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2所示 安全帽1頂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3所示 手機支架1個、把手車套1個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4所示 安全帽1頂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5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6所示 安全帽1頂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7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8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9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10所示 OPPO手機1支 陳鄒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11所示 安全帽1頂、無線藍芽耳機1個、鑰匙1組、洗眼液2瓶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12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13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14所示 手機支架1個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15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16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17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18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19所示 安全帽1頂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20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21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22所示 安全帽1頂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23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24所示 香菸1包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25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26所示 安全帽1頂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27所示 衣服5件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28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29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30所示 便當盒1個、錢包1個、現金1000元、藥品1盒、吊飾1個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31所示 安全帽1頂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32所示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安全帽1頂、袋子1個、皮夾1個、證件數張、現金1100元、衣服1件、鑰匙1串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33所示 側背包1個、提袋3個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34所示 藍芽喇叭1台及遙控車1台 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907號113年度偵字第30914號
113年度偵字第30919號
113年度偵字第32111號
113年度偵字第32124號
113年度偵字第32150號
113年度偵字第32163號
113年度偵字第32176號
113年度偵字第32189號
113年度偵字第32202號
113年度偵字第32214號
113年度偵字第32239號
113年度偵字第32252號
113年度偵字第32265號
113年度偵字第32278號
113年度偵字第32291號
113年度偵字第32304號
113年度偵字第32317號
113年度偵字第32343號
113年度偵字第36659號
113年度偵字第36672號
113年度偵字第37546號
113年度偵字第37572號
113年度偵字第37585號
113年度偵字第37598號
113年度偵字第37611號
113年度偵字第37624號




113年度偵字第37637號
113年度偵字第37663號
113年度偵字第37676號
113年度偵字第37767號
113年度偵字第37780號
  被   告 陳鄒昇 ○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鄒昇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 字第1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 月19日縮短刑期出監而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 點,以附表所載之竊盜手法,竊取附表所示之人所管領之失 竊財物得逞;又基於毀損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5之時間及地點 ,毀損陳○婷所有之機車手機架1個及平安符1個;又於附表 編號35所示之時間、地點,拾獲許○倫有之手機1支,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手機侵占入己。嗣附 表所示之人察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何○棠、熊○妤、黃○傑楊○憲林○鋐劉○郁、張○芳賴○烽黃○元、賴○正、周○智劉○佩、吳○萱陳○婷、 梁○碩、○米、葉○妍、沈○韋、陳○彤張○華簡○民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陳鄒昇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失竊財物之事實。 ㈡ 告訴人何○棠、黃○傑楊○憲林○鋐劉○郁、張○芳賴○烽黃○元、賴○正、周○智劉○佩、吳○萱陳○婷、梁○碩、○米、葉○妍、沈○韋、陳○彤張○華簡○民、熊○妤及被害人吳○震、阮○雪、鄭○真胡○瑋、許○倫張○良李○勳、韓○煊、呂○麟、王○鑫、嚴○豐、呂○柔、許○倫及陳○福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欄附表之犯罪事實 ㈢ 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數張、扣押物品目錄表21份、贓物領據22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陳鄒昇就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1至編號34號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就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 24號另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就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3 5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就上揭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 之犯罪類型、罪質及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再犯本案 犯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弱,本件



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 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竊盜犯行所竊得之如附表所 示之失竊財物,除已發還予被害人外,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 詩 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 均 凱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盜手法 失竊財物(單位:新臺幣) 案   號 1 吳○震(不提告) 113年4月2日10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徒手 竊取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1把 113年度偵字第30907號 2 何○棠 113年4月6日1時42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 徒手 價值3500元之紅色安全帽1頂 113年度偵字第32111號 3 韓○煊(不提告) 113年3月24日1時15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徒手 價值1000元之手機支架及把手車套各1個 113年度偵字第32163號 4 陳○福(不提告) 113年4月7日8時33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 徒手 安全帽1頂 113年度偵字第30914號 5 熊○妤 113年4月10日0時27分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0919號 6 楊○憲 113年4月10日4時1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樓 徒手 價值3500元之安全帽1頂 113年度偵字第32176號 7 黃○傑 113年4月19日1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2189號 8 李○勳(不提告) 113年4月23日0時許 桃園市○○區○○街00號1樓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2202號 9 張○良(不提告) 113年4月19日18時14分至隔日1時41分間某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2124號 10 許○倫(不提告) 113年4月16日4時 桃園市○○區○○路00號前 徒手 拾獲手機1支並侵占入己 113年度偵字第32343號 11 周○智 113年4月11日16時5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徒手 價值5000元之安全帽1頂、無線藍芽耳機1個、鑰匙1份及洗眼液2瓶 113年度偵字第32214號 12 賴○正 113年4月22日4時29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前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2278號 13 林○鋐(不提告) 113年4月22日6時22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前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2150號 14 胡○瑋(不提告) 113年4月10日9時 桃園市○○區○○路000號 徒手 手機支架1個 113年度偵字第32239號 15 鄭○真(不提告) 113年4月24日20時50分 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與民權路口一帶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2291號 16 黃○元 113年4月23日23時 桃園市○○區○○路00號前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2252號 17 賴○烽 113年4月24日4時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2252號 18 劉○佩 113年4月24日12時 桃園市○○區○○○路0巷00號對面停車格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6672號 19 張○芳 113年4月10日0時23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前 徒手 價值不詳之安全帽1頂 113年度偵字第32265號 20 劉○郁 113年4月15日10時21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2304號 21 阮○雪(不提告) 113年4月15日17時 桃園市○○區○○路0號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2317號 22 吳○萱 113年4月25日前某時 桃園市○○區○○路00號 徒手 竊取安全帽1頂 113年度偵字第36659號 23 呂○麟(不提告) 113年4月22日1時5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7780號 24 陳○婷 113年4月22日1時5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徒手 翻找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財物竊得香菸1包並損毀該車手機架及平安符 113年度偵字第37780號 25 梁○碩 113年4月16日1時50分後某時 桃園市○○區○○路0號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7767號 26 葉○妍 113年4月19日21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徒手 安全帽1頂 113年度偵字第37611號 27 ○米 113年4月16日18時 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與中正路口 徒手 衣服5件 113年度偵字第37624號 28 王○鑫(不提告) 113年4月24日13時35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前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7585號 29 嚴○豐(不提告) 113年4月24日22時2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7598號 30 呂○柔(不提告) 113年4月19日19時56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物品,竊得便當盒1個 、錢包1個(內有1000元現金)、藥品(數量不詳)及吊飾1個 113年度偵字第37663號 31 沈○韋 113年4月6日22時5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徒手 安全帽1頂 113年度偵字第37676號 32 陳○彤 113年4月15日23時57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停車格 徒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車上掛有安全帽1頂、袋子1個內有皮夾1個、證件數張、現金1100元、衣服及鑰匙一串) 113年度偵字第37637號 33 張○華 113年4月18日凌晨4時21分 桃園市○○區○○路00號前 徒手 側背包1個、提袋3個 113年度偵字第37546號 34 簡○民 113年4月16日2時49分至7時46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徒手 藍芽喇叭1台及遙控車1台 113年度偵字第37572號 35 許○倫 113年4月16日4時前某時 桃園市○○區○○路00號 徒手 拾獲許○倫所有OPPO手機1支並侵占入己 113年度偵字第32343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