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4020號
TYDM,113,審易,4020,202504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0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昱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9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昱成於民國113年9月17日下午2時51
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旁,見廖○書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號輕型機車(內有安全帽2頂,均已發還)停放該處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以不詳方式竊取
上開機車,得手後旋即騎車離去,嗣經告訴人廖○書發現遭竊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許昱成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昱成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3年11月9日
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2月10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該起訴書
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9日桃檢秀岡113偵53908字
第1139157736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5頁),惟被告許昱成嗣於114年4月23日死亡,有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7頁),是依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