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星銘
選任辯護人 黃靖晏律師
周利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五
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
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