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怡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怡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432號不起訴處分確
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
非違禁物,惟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
6第2項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4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認係屬未經商標
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有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
報表、鑑價報告書、聲明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
片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SKⅡ經典體驗組套裝 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