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122號
TYDM,113,單禁沒,1122,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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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迪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768、34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5、6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迪瑋因於民國113年7月5日死亡,其
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768號、347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該
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
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為憑,
足認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至扣案之
吸食器4組及玻璃球1顆,業據被告供述為其所有且為其施用
毒品之器具,亦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768號、第34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並
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等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含
有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成分,有
附表備註欄所示檢驗報告、鑑定書等件在卷足查,堪認確屬
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又盛裝附表編號1至4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共4只
,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
此部分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
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吸食器4組、編號6所示玻璃球1顆
,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
供陳在卷(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475號卷第12-13頁),應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
收。是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得抗告。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0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⒈含袋毛重0.69公克、驗餘總毛重0.687公克 ⒉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3日報告編號A3395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768號卷第131頁) 0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⒈驗前總毛重1.02公克,驗餘總毛重1.017公克 ⒉經抽樣檢驗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1日報告編號A1445毒品證物鑑定檢驗報告(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475號卷第57頁) 0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0 褐色菸草1包(含包裝袋1只) ⒈驗前毛重640.79公克,驗前淨重635.94公克,驗餘淨重635.67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Alpha-pyrrolidinovalerophenone、Alpha-PVP)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62788號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475號卷第59頁) 0 吸食器4組 0 玻璃球1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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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