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76號
TYDM,113,交附民,76,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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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陳秀瓊
賴韋全
賴逸芸
賴增
被 告 楊立生

大俠環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士琦
上列被告楊立生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65號),經
告陳秀瓊賴韋全賴逸芸賴增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又被告大俠環保有限公司雖非本件刑事被告,但依原
告陳秀瓊賴韋全賴逸芸賴增訓所陳,乃被告楊立生行為當
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之人,則原告陳秀瓊賴韋全賴逸芸賴增訓就本案一併對大
環保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而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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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俠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