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31號
原 告 蔡淑霞
被 告 吳宗祐
朱立剛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黃慶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89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吳宗祐、朱立剛、黃慶麟因本院112年度金
訴字第1289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蔡淑霞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1289號判決被告朱立剛就原告部分無罪在案,然原
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聲請就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被告吳宗祐、朱立剛、黃
慶麟部分均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