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431號
TYDM,112,附民,2431,2025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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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31號
原 告 蔡淑

被 告 吳宗祐


朱立剛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黃慶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89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吳宗祐朱立剛黃慶麟因本院112年度金
訴字第1289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蔡淑霞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1289號判決被告朱立剛就原告部分無罪在案,然原
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聲請就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被告吳宗祐朱立剛、黃
慶麟部分均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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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