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綺彬
辯 護 人 王子豪律師
具 保 人 王德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3125號、第13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德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綺彬前於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諭知以新臺幣1
萬元具保,具保人王德蓉為被告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
即獲釋放。嗣本院傳喚被告,被告卻無故未到庭,經拘提亦
無著,且本院電洽具保人所留手機號碼,為空號(具保人前
已經傳無故未到),辯護人亦表示聯絡不上被告,被告現未
在監押,更已有多案(殺人未遂、強盜、詐欺)通緝中,有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該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
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本院筆錄、法院通
緝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考。
堪認被告已逃匿。是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依上開規定
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