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045號
TYDM,112,訴,1045,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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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杰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顏偉哲律師
王捷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44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世杰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世杰(在通訊軟體之暱稱為「JJ」,
帳號為「JJwang30000000oud.com」)於民國109年5至7月間
透過許西彬(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認識馮竣嗣(業經
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71號判決判處罪刑,嗣經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前案),被告班孝全(另經
本院通緝)為被告王世杰小弟。被告王世杰許西彬、馮
竣嗣為獲取販賣毒品之暴利,許西彬介紹被告王世杰給馮竣
嗣後,被告王世杰馮竣嗣允諾出資供具化工專長之馮竣嗣
購買製造毒品之原料馮竣嗣則亦有出資並負責取得毒品原
料且製造,被告班孝全則依被告王世杰之指示協助搬運毒品
事宜,謀議既定,其等便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王世杰馮竣嗣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其等
欲製造毒品咖啡包內常見之第三級毒品「喵喵」(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附表三第三級毒品編號25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
」,亦稱甲氧麻黃酮),被告王世杰於109年8月10日前,在
彰化縣彰化市某處,交付新臺幣(下同)380萬元現金予馮
竣嗣,供馮竣嗣自國外購買製造毒品之原料運輸來台,嗣馮
竣嗣與大陸地區化學藥品廠商接洽,原先欲進口製造「喵喵
」之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
表四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編號15,仍受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4款第四級毒品之規定所規範),然因陸方
藥商不願出貨,馮竣嗣便改進口當時尚未納入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規範之「2-碘-4-甲基苯丙酮」(即移送書所稱之α-甲
基苯丙酮、馮竣嗣調詢及偵訊筆錄所稱之alpha甲基苯丙酮
,嗣於110年7月14日始新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四第四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編號24「2-碘-甲基苯丙酮」之異構物
,同受規範)625公斤,並於109年8月10日輸入我國境內後
,由馮竣嗣駕車載至彰化縣某處,交由被告王世杰本人,再
由被告王世杰另委託之身分不詳之人為後續製造流程。過一
陣子後,被告王世杰馮竣嗣之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住處,交付以上開「2-碘-4-甲基苯丙酮」製造而成之1袋內
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附表三第三級毒品編號73)之成品(扣案物編號C12
)予馮竣嗣,並向馮竣嗣稱「這個原料轉換率很差、成品
質也很差」,且退還1袋上開「2-碘-4-甲基苯丙酮」(扣案
物編號C33)予馮竣嗣。嗣馮竣嗣以其所購買之丁酮溶液1瓶
、蘇打水1瓶、乙酸乙酯1瓶、無水酒精1瓶、乙烷溶液1瓶、
丙酮溶液1瓶(扣案物編號依序為C01至C06)、電子秤1台、
夾鏈袋1包、燒杯(含粉末殘渣)1個、燒杯(含粉末殘渣)
1個、玻璃漏斗2個、燒杯(新)6個、攪拌棒(含粉末殘渣
)4支、橡膠手套1盒、橡膠管1捆、玻璃漏斗1個、小湯匙1
袋(扣案物編號依序為C14至C24)、濾紙1盒、蒸餾器材1箱
(扣案物編號C31、32),嘗試純化上開被告王世杰交付之
成品(即扣案物編號C12)製成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然仍只再製成4袋內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之粉末(扣案物編號C09、C10、C11、C13,其中
C11該袋中內含4小包),惟上開燒杯(扣案物編號C16)及
攪拌棒(扣案物編號C20)嗣後均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二)馮竣嗣等人因上開製毒並不順遂,改計畫先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之原料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先由馮竣嗣向大陸化學藥品
廠商購得製造苯基丙酮之原料苯甲醛10桶、二氯丙酸甲酯7
桶(即扣案物編號 D03、D04及H01至H15)、苯甲醛1瓶(扣
案物編號C08),並另購買供製造毒品之用之2-氯丙酸甲酯1
瓶(扣案物編號C07)、氮氣(5公斤)1筒(扣案物編號D01
)、吸食器1組(扣案物編號D02),然馮竣嗣因認無法製造
成功,便未著手製造(此段僅為敘明事實經過並交代扣案物
來源,非起訴範圍)。
(三)嗣被告王世杰馮竣嗣等人欲再次製作「喵喵」,其等應知
喵喵」之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除受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4款第四級毒品之規定所規範外,亦為行政
院依懲治走私條例所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運輸及非法進口,被告王世杰、馮
竣嗣仍共同基於運輸第四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接續
犯意,被告班孝全則僅於下述運送75公斤之「2-溴-4甲基苯
丙酮」與被告王世杰馮竣嗣有運輸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由馮竣嗣於109年8月間向大陸地區訂購「2-溴-4甲基苯丙
酮」100公斤,而於109年9月11日前,已有75公斤之「2-溴-
4甲基苯丙酮」自大陸地區非法進口,並先送至馮竣嗣指定
榮輝公司(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再由馮竣嗣
派遣不知情之司機蔡宗和駕車前往榮輝公司將上開「2-溴-4
甲基苯丙酮」載送至由馮竣嗣不知情之胞弟馮宣然(另由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名義負責人之永流股份有限公
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嗣馮竣嗣
將上開「2-溴-4甲基苯丙酮」轉交被告王世杰指派前往領取
之被告班孝全,被告班孝全再駕車將上開「2-溴-4甲基苯丙
酮」依被告王世杰之指示載運至他處供後續可製造「喵喵
。嗣於109年9月11日,最後1批之「2-溴-4甲基苯丙酮」25
公斤自大陸地區以海運之方式非法進口,由財政部關務署
隆關查獲(航班:00000-00000、主號:TEPTTZ000000000A
、分號: YCA203426 、申報單號碼:AX00000000QP、收貨
人姓名:聯發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收貨人地址:桃園市○○區○
○○000號、收貨人電話:0000000000),並查扣「2-溴-4-甲
基苯丙酮」粉末1包(含鋁箔外包裝、郵件外紙箱,毛重26,
465公克,淨重24,916公克,純質淨重20981.8公克,並先移
基隆市○○區○○路000號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
站查扣,扣案物編號D01至D03,詳如附表1)。嗣法務部調
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0
9年9月21日下午在榮輝公司外將前往領貨之馮竣嗣拘提到案
,並附帶搜索扣得馮竣嗣所有之手機1支(iphone手機,插
入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嗣
再經馮竣嗣同意搜索,而在附表2、3所示之地點,扣得馮竣
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馮竣嗣再於接受詢問時指示
永流公司之員工將如附表4所示之物品載運至基隆市○○區○○
路000號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馮竣嗣同意而查扣。
(四)因認被告王世杰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就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一、(三)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
第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王世杰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
製造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懲
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
嫌,無非係以被告王世杰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同
案被告班孝全、證人即前案被告馮竣嗣、證人許西彬、蔡宗
和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馮竣嗣提供其與被告王
世杰之通話錄音光碟、譯文及檢察官勘驗筆錄、證人馮竣嗣
提供之Facetime對話內容擷圖、向蘋果公司查詢之「JJwang
30000000oud.com」帳號之資料、被告與大陸化學廠商、被
告王世杰(帳號「JJwang30000000oud.com」)之對話內容
擷圖、財政部關務署109年9月11日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法務
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
錄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案物品清單、
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
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王世杰否認有何製造第三級毒品、運輸第四級毒品
、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犯行,辯稱:我係遭馮竣嗣陷害,
我並未與馮竣嗣以任何通訊軟體聯絡,本案製造及運輸毒品
等事實均與我無關等語,辯護人則以:犯罪事實一、(一)中
馮竣嗣於109年8月10日進口2-碘-4甲基苯丙酮(於案發時
並非列管之毒品)625公斤及被告王世杰馮竣嗣五常街住
處交付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1袋(即扣案物編號C12)與
馮竣嗣等事實,除馮竣嗣之證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佐,且
馮竣嗣就被告王世杰出資之數額、出資交付之地點、上開毒
品交付之對象等事項均前後證述不一;又本案625公斤2-碘-
4甲基苯丙酮係於109年8月10日後進口,惟於馮竣嗣所提供
之對話紀錄中,全無109年7月底至8月10日間與被告王世杰
之對話紀錄或錄音,又班孝全承認部分馮竣嗣所提供之與「
JJ」之對話係班孝全所為,「JJwang30000000oud.com」並
非被告王世杰所使用之帳號;另馮竣嗣稱當時因前1批2-溴-
4甲基苯丙酮未成功純化,資金即將用盡,因此自行決定再
進1批2-溴-4甲基苯丙酮,希望再與被告王世杰換錢,亦即
犯罪事實一、(三)部分係馮竣嗣個人起意決定進口100公斤
之2-溴-4甲基苯丙酮,與被告王世杰無關,再者,被告王世
杰於109年6月30日提款500萬元係為償還借款之用,並非供
馮竣嗣製造或運輸本案毒品之資金,馮竣嗣對被告王世杰
利之證述不無出於減刑之動機,不足為不利被告王世杰之認
定,請依法為被告王世杰無罪之判決等語,資為辯護。
五、經查:
(一)馮竣嗣有如公訴意旨所指為本案製毒、運毒等過程,業據被
告王世杰所不否認,並有證人馮竣嗣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之證述(偵29089號卷第15至34、113至118頁、157至15
9、177至182、167、168、203、204、277至285、275、276
、313至317、331至340、327至329、361至367頁,偵44123
號卷二第105至112、117至124、131至141、153至155、165
至168頁,他卷第241至245、261頁,本院卷一第189至227頁
,本院卷二第7至2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班孝全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偵44123號卷一第83至94、207至214、385至
402頁)、證人蔡宗和許西彬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偵17743號卷第189至191頁,他卷第43至51、211至215頁
,偵44123號卷一第11至21頁)、證人馮宣然於警詢之證述
(偵17743號卷第139至159頁)、扣案物編號C06丙酮溶液照
片、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氣相質譜儀圖(偵29089號卷第1
3、43頁、扣案物編號C33檢驗結果表及照片(偵17743號卷
第369至373頁)、D01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
酮等扣案物檢驗結果表及照片(偵17743號卷第335至355頁
)、109年9月21日查扣馮竣嗣持用扣案物編號C27:ipad平
板電腦內擷圖、馮竣嗣持用手機扣案物編號C29內翻拍資料
(偵44123號卷一第101至121、131頁)、馮竣嗣手機對話擷
圖、備忘錄翻拍照片(偵29089號卷第45至47、341至357頁
、他卷第87頁、偵44123號卷一第69至71、143至152頁、偵1
7743號卷第163至173頁)、LINE軟體加入好友「西彬」之畫
面擷圖、「西彬」提供馮竣嗣鄭銓」身分證、自然人憑證
聯發農業科技公司發票章等擷圖(他卷第69-79頁)、法
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
收據、扣案物品目錄表【馮竣嗣】(偵29089號卷第49至97
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
扣案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清單【馮宣然
(偵17743號卷第205至213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
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品清單【許西彬】(偵44123號卷一第149至155頁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9年9月11日基里移字第10910000
06號函暨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
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照片(偵29089
號卷第103至109頁)、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9日調科壹字
第10923210590號鑑定書(偵29089號卷第291至293頁)、法
務部調查局109年9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0300號鑑定書
(偵44123號卷一第129頁)、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0月14日
調科壹字第10923210780號鑑定書、檢驗結果表(偵17743號
卷第263至278頁)、法務部調查局書109年11月3日調資伍字
第10914000840號函暨鑑識報告、扣案物品目錄表(偵17743
號卷第279至305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
110年11月26日航基緝字第11053536730號函暨刑事案件移送
書、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
定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檢驗結果表、危害性化學品
清單(他卷第291至309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1
0年10月13日金豐原字第1100003363號函暨許西彬歷史交易
明細查詢(他卷第185至18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美
行合金和美字第1100003053號函暨許西彬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他卷第189至191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
110年10月6日彰作管字第11020010359號函暨支票存款帳號
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他卷第193至199頁)、馮竣嗣之行動
裝置應用程式降版擷取同意書(偵29089號卷第149至151頁
、他卷第97頁)、車輛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9089號
卷第187至201頁)、JJwang30000000oud.com之iMessage對
話紀錄查詢(偵29089號卷第295至311頁)、GOOGLE街景照
片擷圖(偵29089號卷第360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他
卷第99至114頁)、車輛、電梯口之監視器畫面、馮竣嗣
機聯絡人畫面擷圖(偵44123號卷一第61至67頁)、車牌號
碼000-0000號之行車紀錄(偵44123號卷一第73頁)、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通話錄音勘驗筆錄(偵44123號卷一第251至
259頁)、檢察事務官調閱蘋果公司111年10月17日電郵回覆
暨「JJw0000000oud.com」帳號資料查詢結果」(偵44123號
卷二第27至61頁)、馮竣嗣所提供錄音檔案譯文(偵44123
號卷二第181至190頁)、手機icloud紀錄(偵44123號卷二
第191、192頁)、票據信用資訊查詢、銀行回覆明細資料(
他卷第177、178頁、偵44123號卷二第203至207頁)等在卷
可佐,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按被告、共犯或其他共同被告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詞,均屬
供述證據之一種,而供述證據具有其特殊性,與物證或文書
證據具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毒品犯罪由於具隱密
性,致查獲不易、蒐證困難,是查獲毒品者對其毒品來源之
指證常為審判上最重要之直接證據。惟查獲毒品者供出來源
,因而查獲者,依毒品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應減輕或免
除其刑,是查獲毒品者所為毒品來源之供述,係有利於己之
陳述,其憑信性於通常一般人已有所懷疑,縱自形式上觀察
,並無瑕疵,為防範意圖邀上開減輕寬典而虛構事實,自仍
須有足以確信為真實之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憑信性,
始得採為判斷之依據。且所謂必要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
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仍須與查獲毒品者
之指證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經與查獲毒品者之指證綜合判斷
,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查獲毒品者
之指證為真實者,始足當之。經查,證人馮竣嗣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問:這些對話紀錄【係指馮竣嗣所提供錄音檔
案譯文】是如何產生?)iphone有個後門,我就找到後門將
它錄起來。(問:需要另外下載程式嗎?)現在已經無法用
,要將整支手機破解,就是越獄之意思。(問:你是為了這
件事特地這樣做嗎?)當時每件事情我都這樣做,因為事情
已經發生了,希望供出上手讓自己刑責少一點,不小心就有
找到這件事情。(問:依照你方才所述,你用iphone時,你
就有破解後門將與不同人之對話錄音起來?)對。(問:所
以當時錄音並非針對被告王世杰?)不是,是我一般的習慣
。(問:這些對話是你發生事情後才去找的?)大約在111
年1月才找到等語(本院卷一第224、225頁)。可見證人馮
竣嗣本案之證述,顯係出於邀獲上開毒品條例減刑寬典之意
圖,則其是否因此捏編虛構,自仍須有足以確信為真實之補
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憑信性,始得採為判斷之依據。第
查:
(三)觀諸證人馮竣嗣歷次供述:
 1.109年9月22日偵訊時稱:起初是1位叫「JJ」之人要和我買2
-溴-4甲基苯丙酮,我不知道他是誰,我有一次和他見面時
,我有聽到他的名字叫「世傑(台語)」等語(偵29089號
卷第115、118頁)。
 2.109年10月20日偵訊時稱:「JJ」是我隨便取的,我不會這
樣叫他,他叫「士傑(台語)」,希望可以交保,公司已大
亂,我也願意配合指認等語(偵29089號卷第159頁)。
 3.於109年11月5日偵訊時未指認出「JJ」為何人,並稱:因照
片差距太多等語(偵29089號卷第203頁),於109年12月15
日偵訊時仍舊未指認出「JJ」,並稱:我很想交保,我弟也
看過「JJ」,「JJ」的特徵是眼睛明顯倒三角等語(偵2908
9號卷第315頁)。
 4.於109年12月17日偵訊時稱:許西彬在彰化佛具店介紹「JJ
」給我,許西彬一坐下介紹「JJ」給我說,這是「世傑」,
他有東西要運進來,「JJ」就給我一張紙條,上面寫鹽酸烴
亞胺、硝甲西泮、2-溴-4甲基苯丙酮3樣東西,許西彬說「J
J」要出錢,過2、3天,我和許西彬又到彰化佛具店,我和
「JJ」說1噸2-溴-4甲基苯丙酮要450萬,「JJ」說若我確定
好管道就會給我500萬現金,回程車上許西彬說我只能拿350
萬,因許西彬個性有缺陷,若我拿太多,他會不高興,再過
2、3天,「JJ」用Facetime問我為何變350萬元,他的Facet
ime是他在佛具店時給我的;後來他和我約在彰化彰南路統
一超商碰面,他拿現金350萬元給我(偵29089號卷第362、3
63頁);後來(109年)8月10日就來630公斤2-碘-4-甲基苯
丙酮,我就馬上開BGS開頭的車去我被逮捕的地方,把630公
斤載到彰化彰南路統一超商附近500公尺左右的民宅,就有1
男1女在那等我,他們也準備1台貨車,接著「JJ」到場,因
對方貨車沒有遮蔽,我說不然我的車放那邊給他們用,「JJ
」就開他的瑪莎拉蒂載我到高鐵站;而進口2-溴-4甲基苯丙
酮100公斤的資金是我和朋友借的,我在美國也賣口罩,有
收訂金等語(偵29089號卷第364、365頁),復稱:「(問
:你手機中『JJ』的帳號是『JJwang』,能否確認他是否姓王?
)不是姓王。」(偵29089號卷第366頁),於同次偵訊時,
經檢察官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被告王世杰為「
JJ」,並稱有8成把握,檢察官復問:為何你方才稱「JJ」
不姓王?證人馮竣嗣答稱:我確定沒認錯,剛剛說他不姓王
是因為有次許西彬打給他,我偷看,許稱呼他不是姓王等語
(偵29089號卷第367頁)。
 5.於110年11月23日偵訊時稱:我有見過被告班孝全及其女友
陳安琳,不算認識,我有和被告班孝全講過幾次話,我沒有
上開2人之聯絡方式,我們不曾私下聯絡過;本案被告王世
杰從頭到尾就是曾親自在彰化彰興路二段1個國中附近的統
一超商給我約380萬元左右的現金,是在國中的側門給我的
;被告王世杰的Facetime帳號我確定就是「JJWang」,確定
即其本人與我聯繫,他的小弟無法和我聯絡等語(他卷第24
1、242頁)。
 6.113年5月9日本院審理時:
(1)於檢察官詰問時證稱:「(問:是誰出資給你購買毒品原料
?)我當時我不知道是誰,後來有1名年輕人來找我去彰化
見1個人,見完後我就拿到那筆錢。(問:你以何種方式與
出資給你購買毒品原料之人聯繫?)我那時無法直接與他聯
繫,只能透過許西彬聯絡。(問:為何你在警詢、偵訊時,
說你是和1位世杰及暱稱「JJwang」之人聯繫?)因為那時
我們都約在彰化1間佛具店,許西彬和我講的時候都是講暱
世杰及「JJwang」,最後就是透過Facetime以帳號「JJwa
ng」之方式聯絡。(問:你總共親眼見過帳號「JJwang3928
」之人幾次?)當時應該2次。(問:庭上的被告王世杰
否即為帳號「JJwang3928」之人?)對。(問:被告王世杰
共出資多少錢給你買毒品原料?)金額我忘記了。(問:你
於偵訊時說「JJ」過2、3天後問我為何變350萬元那麼便宜
,是否金額即為350萬元?)對。(問:你最一開始進貨2-
碘-4-甲基苯丙酮後交給何人?)我直接把車牌號碼000-000
0號貨車放到彰化1間學校門口,就有2個人把車開走,我是
將2-碘-4甲基苯丙酮交給帳號「JJwang3928」指派來收貨之
人。(問:依照你方才所述,是「JJwang3928」認為製造的
東西像垃圾,所以將製造的東西再交給你繼續純化?)對,
當時拿給我的人都是1個年輕人。(問:109年9月21日你領
取25公斤2-溴-4-甲基苯丙酮前,是否已先領取75公斤2-溴-
4甲基苯丙酮?)領取多少我忘記了,但有領取1、2次,是
我的司機把東西拿回來放在南京東路三段77號4樓永流公司
的辦公室,最後是1位年輕人開瑪莎拉蒂自己去辦公室拿走
的,沒有要特別轉交,當時辦公室也沒什麼人,我猜他是「
JJwang」的小弟,當時我沒那麼清楚,事情到現在才清楚。
」(本院卷一第191至197頁)。
(2)於辯護人詰問時,則稱:「(問:當時你與帳號「JJwang39
28」之聯絡方式是如何取得?)當時好像是1張紙條,許西
彬說你就打電話給這個人聯絡。(問:許西彬有和你說這個
帳號是何人?許西彬只有給我暱稱,我不知道誰是誰。(問
許西彬給你這個聯絡方式時,你見過被告王世杰了嗎?)
時間非常接近,應該是在彰化的佛具店,具體前因後果我忘
記了,當時許西彬至少找我做5次事,有叫我去做安非他命
之類,我無法知道是否先見過他才拿到帳號。(問:許西彬
既然是以帳號的方式來讓你跟帳號「JJwang3928」之人聯繫
,你如何確定帳號之人就是被告王世杰?)以我的立場,我
不會想確認是誰,只要有人交易就可以,我聽聲音覺得像是
。(問:所以你是以聲音認為即是被告王世杰?)邏輯上是
這樣。(本院卷一第198、199頁),並稱:「(問:【請求
提示110年度他字第6410號卷第242頁】檢察官問你被告王世
杰於本案究竟有無出資?如何出資?你稱從頭到尾就是他先
拿出380萬元左右的現金等語,為何你前面講350萬,這裡又
改為380萬元?)因為拿了350萬後,我羈押出去後,他又陸
陸續續拿30萬元給我。(問:是被告王世杰本人交給你的嗎
?)我忘記了。(問:到底有無交給你?如何交給你?)有
交給我,被告王世杰拿現金給我。(問:所以你說收押被交
保後,被告王世杰再拿約30萬元現金給你,是指何次被收押
?)第1次在桃園被收押的時候。(問:既然你已經被收押
,交保出來後,假設被告王世杰真的有拿錢給你,如何能算
出資?)當時許西彬在中間牽線,都會拿幾10萬、幾10萬給
我,說這是誰給的,希望我去做一些事情,主要就是倉庫的
租金、合約拿下來,當時我被羈押完,金額可能有點出入,
後來拿的錢跟毒品也沒有什麼關聯。」(本院卷一第201、2
02頁)。
(3)於審判長訊問時證稱:我後來使用遠端通訊聯絡被告王世杰
,都是以「JJwang30000000oud.com」此一帳號與他聯繫,
我直覺認為「JJwang30000000oud.com」此一帳號皆是同一
人使用,因基本上沒有什麼語氣,但中間還有見過2、3次面
,每次約的時候中間都有對答,他說要來就有來;我當時只
有1支手機即iphone 10,Facetime、iMessage都有使用,大
部分Facetime是講電話,應該有視訊過,中間來往過程有打
招呼或說進度,視訊對面出現的人是被告王世杰等語,並稱
:「(問:iMessage就不會聽到聲音或看到人,這段時間不
論是用Facetime以語音或視訊看到被告王世杰,和iMessage
對話之內容有無覺得是不同人的狀況?)我當時跟他不認識
,沒有特別的感覺,文字和語音的時候有這種感覺,可是單
純語音或單純文字不會有這種感覺。(問:有這種感覺是何
意?)傳文字跟講電話的人可能不太一樣,因為打招呼方式
不一樣,比如文字跟我講的時候,通常都是比較「哈囉、請
說」,可是講電話的時候,因為當時我們有一些糾紛,糾紛
滿大的,所以口氣對我滿兇的,文字跟語音確實有點不一樣
。(問:有無可能為不同人?)我不敢這樣講,但是我覺得
口氣不太一樣。(問:口氣會不一樣到讓你覺得是不同人?
)我當時沒這樣覺得。」(本院卷一第211至214、225至227
頁)。
 7.承上同次證述,就與被告班孝全之關係,證人馮竣嗣證稱:
「(問:有無聽過被告班孝全?)(109年)9月21日被抓後
過了4、5個月才聽過。(問:你前前後後見過被告班孝全
次,大概是以何種場合見過?)我非常確定來公司拿東西的
人即為被告班孝全,前後大概5至10次,因為後來我的貨車
好像被扣押,我在羈押時,警察還有拿他的資料給我看。(
問:你說你確定來公司拿貨的人是被告班孝全,這是在說原
本要進100公斤「2-溴-4甲基苯丙酮」嗎?)對。(問:你
方才說你見過被告班孝全5至10次,你見到他時,被告王世
杰有在場嗎?)沒有。(問:你與被告班孝全碰面時,都在
講或做什麼事情?)拿2-溴-4甲基苯丙酮,或是東西什麼時
候到,當時在高雄還有其他事情要做,所以有些公司業務也
會與被告班孝全聯絡。(問:進口625公斤2-碘-4-甲基苯丙
酮時,此部分收貨之人為何人?)我記得是聯發農業科技有
限公司,貨是交給彰化小學或國中門口的1男1女,我在警詢
有說過地點。(問:1男1女中有包含被告班孝全嗎?)沒有
。」(本院卷一第199、200頁)
 8.於113年7月1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印象中被告王世杰及班孝
全沒有同時去過我五常街之住處;109年9月預計進口共100
公斤2-溴-4甲基苯丙酮,其中75公斤是交給被告班孝全,有
見到本人,和他的聯絡方式我有點忘記了,大部分是用Face
time聯絡被告班孝全,我不記得他的帳號等語(本院卷二第
12、18頁)。
 9.依證人馮竣嗣上開證述,其於109年9月21日拘提到案前,已
見過被告王世杰數次,雙方並有密切互動,證人馮竣嗣與被
告並非毫無認識,而證人馮竣嗣於同年11月5日、同年12月1
5日2次偵訊時均未能指出涉案人為被告王世杰,卻能於短短
相隔2天後即同年12月17日偵訊時,指認出被告王世杰,且
稱有8成把握,復於距離案發時間已近4年之113年5月9日本
院審理時,證人馮竣嗣又能清楚指認在庭之被告王世杰即為
帳號「JJwang30000000oud.com」之人,則證人馮竣嗣於偵
訊迄至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其真實性已非無疑。
10.又細繹證人馮竣嗣上開證述,其就暱稱「JJ」之人究竟是否
姓「王」;「JJ」之Facetime帳號究竟為被告王世杰或許西
彬所提供;被告王世杰究係提供現金350萬或380萬元之資金
;證人馮竣嗣進口2-碘-4-甲基苯丙酮後究係在彰化某國中
門口或距離彰化彰南路某統一超商500公尺左右之民宅處交
付上開貨物;證人馮竣嗣進口2-溴-4甲基苯丙酮100公斤之
資金與被告王世杰究竟是否有關聯;證人馮竣嗣與被告班孝
全究竟是否有私下聯繫;究竟能否確定使用「JJwang300000
00oud.com」傳送iMessage訊息之人即為被告王世杰等節,
有前後反覆、閃爍不一之情形。且依證人馮竣嗣前揭於本案
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於辯護人詢問其如何確定「JJwa
ng30000000oud.com」帳號之人即為被告王世杰?證人馮竣
嗣答稱:以我的立場,我不會想確認是誰,只要有人交易就
可以,我聽聲音覺得像是被告王世杰等語,業如前述,惟人
之所聞與記憶未必為真,亦未必可靠,而人之陳述往往受其
觀察力之正確與否、記憶力之健全與否、陳述人之觀察能力
、覺受認知、表達能力,及相對詢問者之提問方式、重點、
與談情境等各種主、客觀因素影響,是其於偵查中、本院審
理時所為不利被告王世杰之指證,顯有瑕疵可指,實難遽採
為對被告王世杰不利之認定。況製造第三級毒品、運輸第四
級毒品等罪分別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
徒刑之重罪,證人馮竣嗣於本案製毒、運毒中是否供出被告
世杰,攸關其能否獲邀減刑寬典(證人馮竣嗣於前案中亦
確實因供出被告王世杰班孝全,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1項獲得減刑,詳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71號、臺灣
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698號判決),則本案難以單憑
證人馮竣嗣之證述即遽為不利被告王世杰之認定。
(四)證人即同案被告班孝全歷次供述如下:
 1.於109年11月24日警詢時供稱:109年11月23日在我彰化縣花
壇鄉聽竹街住處搜索扣得毒品咖啡包及分裝毒品器具,是我
和女友陳安琳之租屋處,只有我們2人居住,自108年7、8月
向被告王世杰承租,我不認識王世杰,純粹是租戶關係,租
屋處對面有停車場,只有我和被告王世杰停放車輛,被告王
世杰停的是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Toyota休旅車,我於10
9年10月中旬開始停放我朋友暱稱「胖子」所有之車牌號碼0
00-0000號藍色自用小貨車至今;我用過LINE、Facetime、T
elegram,平時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BMW自用小客
車;我都是用我的Facetime帳號「tomjudo20000000oud.com
」與「胖子」聯絡,「胖子」的帳號是「qazs80000000oud.
com」,暱稱為「豆花」;租屋處內扣得之毒品都是「胖子
」提供給我分裝、代工後,我再藏放到藍色自小貨車上,他
會聯繫我來拿,我自109年10月間受「胖子」所雇用,被告
世杰與本案無關,他都不知道等語(偵44123號卷一第385
至402頁)。
 2.於110年11月1日警詢時供稱:我用過Line、Facetime,我辦
過很多個帳號,之前的帳號我都隨便打不記得了,我現在的
Line ID是tomjudo2004,暱稱是「班比」,Facetime帳號是
tomjudo20000000il.com(應為icloud.com之誤寫),使用
期間是從110年5月至今,至於以前用過的帳號我都不記得了
;我於108年底至109年11月為警搜索前居住於彰化縣花壇鄉
聽竹街處,我於109年10、11月在該處分裝毒品;我跟被告
世杰約於108年間喝酒認識的,是熟識的朋友,我於109年
初陸續向被告王世杰借錢,已累積欠款數10萬元,被告王世
杰LINE暱稱是「杰」,我和被告王世杰不會使用Facetime聯
絡,馮竣嗣某次去聽竹街找被告王世杰借錢時,我已居住於
該處因而認識,當時我也在場,有互留聯絡方式,我和馮竣
嗣都是用Facetime聯絡,算工作上往來的朋友,不算熟,但
彼此的Facetime帳號我都不記得了;當天馮竣嗣跟被告王世
杰說他有管道取得未管制之化學粉末以供製成毒品咖啡包,
問被告王世杰要不要投資他,當時被告王世杰對該事沒有興
趣;之後109年間,馮竣嗣就將1批化學粉末拿到聽竹街住處
給我,馮竣嗣將該批化學粉末放在藍色小貨車上,馮竣嗣
車開到彰德國中附近停放,之後某日他再把鑰匙給我,我隔
一陣子後再將該貨車開回聽竹街住處,我找朋友評估能否做
成毒品咖啡包,但認為無法做成,我便告訴馮竣嗣,該批化
學粉末就一直堆在那邊;永流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
小貨車於109年8月10日自臺北往臺中後便再無ETC紀錄,是
我向馮竣嗣借走該車的,馮竣嗣借我的目的只有交付該批化
學粉末,馮竣嗣也沒再向我索要該車,就我所知被告王世杰
並未參與馮竣嗣提供化學粉末之事,馮竣嗣將貨車開來彰化
時我不在場,我事隔幾天才去牽貨車的,所以馮竣嗣所稱當
天去的機車男子不是我;我有用過帳號內有「3928」之帳號
,但我不確定前面英文為何,馮竣嗣手機內與「JJ」之對話
紀錄可能是我使用的,因為我曾經開過車牌數字有「3928」
的黑色賓利或白色Alphard,車子都是被告王世杰的,但記
憶不太確定,「JJ」帳號是否為被告王世杰的我不清楚,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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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