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6號
自 訴 人 田雅芳 (地址詳卷)
自訴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被 告 嚴翔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嚴翔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在其經營之社
群軟體臉書粉絲團「鬼才阿水Awater」、芋生活網站及鯨魚
網站,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因認被告涉嫌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
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
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而自訴案件管轄錯誤者,非經自訴人聲
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且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304條前段、第307條、第335條、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固於自訴狀主張被告前經本院於111年12月15
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742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而該判
決所載公訴意旨,敘明被告於109年8月18日居住於址設「桃
園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租屋處,而認本院就本案有管
轄權。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該判決以前,就
已經搬離桃園市而搬回我的戶籍地址,我是在我的戶籍地址
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等語,又查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之戶
籍地址為「新竹市○區○○○路00號11樓之5」,此有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堪認本案之犯罪地或被告之住居、所
在地均位在新竹市,非屬本院轄區。
四、綜上所述,本案於自訴人提起自訴時,因被告之住、居所及
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轄區內,本院並無管轄權,自訴人向本院
提起自訴,自有未合。揆諸上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又自訴代理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以言詞聲明請求將本案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復以書狀
聲明之,本院爰併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35條、第304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世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言論內容 本案言論一 事實上她在新竹議會的評價相當兩極,其中多次發言不根據事實胡亂扭曲做結論。 本案言論二 她一直是大家避之唯恐不及的對象。 本案言論三 但在議會上可說連願意跟她合作的議員都沒有,她在議會(第十屆)是一位連提案都提不成的議員。 本案言論四 當初地方上就曾有傳言傳出她男友在背後下指導棋,她也覬覦廢土處理這塊大餅,但在市政府與相關單位並未將任何工程發包給她後,後續透過司法與議會質詢來施壓也是令相關單位相當困擾。 本案言論五 基本成為一個既無法提案,在議會上又時常胡亂發言令人頭痛的政治人物。 本案言論六 結果這樣的事實卻被議員田雅芳扭曲成「市長不嚴逞建商、只允諾要求建商清除」,在當時李妍慧也同是議會同事,相信花幾分鐘去求證並不困難,但田雅芳並未做到基本求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