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重附民字,111年度,2號
TYDM,111,原重附民,2,2025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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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潘幸福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被 告 吳明謀


伍念慈

唐光明


賴自偉
曾昭硯

陳厚全
何灃峻(原名何永欽

趙鴻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孟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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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