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138號
TYDM,111,原訴,138,2025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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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廷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686
號、109年度偵字第26207號、110年度偵字第6186號、110年度偵
字第6187號、110年度偵字第6188號、110年度偵字第6189號、11
0年度偵字第6190號、110年度偵字第6191號、110年度偵字第134
83號、110年度偵字第13484號、110年度偵字第13485號、110年
度偵字第18819號、110年度偵字第23091號、110年度偵字第2309
2號、110年度偵字第25706號、110年度偵字第32662號、110年度
偵字第32663號、110年度偵字第32664號、110年度偵字第38250
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0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
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據上論斷欄應補充「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其他欄應補充「本案經檢察官詹東祐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蕭佩珊、賴心怡、郭印山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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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