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紀素滿即周紀素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10453-6 1 1000 002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210454-8 1 1000 003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4313-0 1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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