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邱敬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吉帝商行陳素昭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 113年10月7日 26,472元 SB0150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