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馬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104909-1 1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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