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范宥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李文福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六家分社 113年9月24日 2,000,000元 MB004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