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張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啓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件】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件】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4日元證股(掛)字第 1130000004號函(含股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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