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賴添麟
被 告 賴宏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
伍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
伍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規定甚明。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返還原告代墊外籍看護費用新
臺幣(下同)1,010,000元,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209,772元
。㈡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等語。其中「賠償原告利息損失209,772元」部分
,據原告主張:「以年息1.75%計算,計算年份113/01~114/
01」等語(本院竹司調卷第15頁),堪認此部分為起訴「前
」之孳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19,772元(計
算式:1,010,000+209,772=1,219,772),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7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3,317元,尚餘2,457
元(計算式:15,774-13,317=2,457)未據繳納,核與首開
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 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