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19號
SCDV,114,補,519,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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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訴訟代理人 陳新佳律師
被 告 新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2,454元(含至起
訴前一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原告僅繳納
44,758元,尚應補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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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