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9號
SCDV,114,補,49,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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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正
被 告 洪榮燦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755,753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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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