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89號
SCDV,114,補,489,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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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吳志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一)新竹縣○○鄉○○段000地號、393地號、491
地號、新豐鄉明星段109地號、208地號、724地號、731-1地號、
769地號、新竹市○○段000地號、2015地號、2022地號、2023地號
、新竹縣○○鄉○○段00地號、94地號、95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姓名不得缺漏)。(二)並提出所有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得省略)。(三)具狀更正起訴狀(即列明被告、訴之聲明
所載依人數均分依據為何)。(四)被代位人魏妗婷之公同共有
應繼分為何?並依應繼分計算其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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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