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82號
SCDV,114,補,482,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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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曾鈺淳

被 告 謝睿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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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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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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