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40號
SCDV,114,補,440,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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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成、張銘仁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9,51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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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