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38號
SCDV,114,補,438,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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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楊晚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昇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邱春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春德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正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含土地及建物
,並應提出交易價額之憑據或房屋稅單等),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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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