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34號
SCDV,114,補,434,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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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被 告 鄭宇衡

彭子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撤銷法律行為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額時,則
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
92號裁定意旨參見。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彭子威擔任訴外人超現
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現實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惟超現實公司僅繳付至民國113年8月24日之本金,現積欠原
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949萬9,984元,詎被告彭子威竟以
配偶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於被告鄭宇衡名下
,有害於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
求撤銷上開贈與登記之債權、物權行為,又如附表所示土地依原
告起訴時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合計為1,228萬7,881元
,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28萬7,8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3萬8,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編號 坐落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1461.91 8分之1 940元 1461.91x940x1/8=171,774 2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4061.99 8分之1 940元 4061.99x940x1/8=477,284 3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1266 8分之1 940元 1266x940x1/8=148,755 4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755.47 8分之1 940元 755.47x940x1/8=88,768 5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52833.28 8分之1 940元 52833.28x940x1/8=6,207,910 6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175.01 8分之1 3,500元 175.01x3,500x1/8=76,567 7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87 8分之1 940元 87x940x1/8=10,223 8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209 8分之1 860元 209x860x1/8=22,468 9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43269.21 8分之1 940元 43269.21x940x1/8=5,084,132
合計上開編號1至9金額為:171,774+477,284+148,755+88,768+6,207,910+76,567+10,223+22,468+5,084,132=12,28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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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