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18號
SCDV,114,補,418,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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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芸溱禾米小吃店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500元,尚
需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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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