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17號
SCDV,114,補,417,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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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鄒顯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陳萬豪陳萬新吳紫
湄即吳芹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捌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零
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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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