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07號
SCDV,114,補,407,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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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楊睿凱
被 告 劉志彬榮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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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