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姚傑仁
被 告 袁應田
李盈潔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5,23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7,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