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71號
SCDV,114,補,371,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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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田美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淑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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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