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1號原 告 田美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淑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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