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4年度,147號
SCDV,114,竹簡,147,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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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147號
原 告 張碧倩

被 告 廖乙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__年__字__號),聲
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金額轉換■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
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__。聲請人業依__(如民法第767條中段)規
定提起訴訟,聲明請求__,現由本院審理中(114年度竹簡
字第147號)。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
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請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
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__,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權等情,業據
提出__以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上開規定
,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
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__等節,認聲請
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新臺幣■金額轉換■元為適當。五、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辛旻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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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