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14號
SCDV,114,監宣,14,2025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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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莊金鵬
相 對 人 趙玉英
關 係 人 莊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新竹市○○市○○段000地號土地」記
載,應更正為「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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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