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曾琪縈
曾裔安
相 對 人 曾淑琴
關 係 人 陳俐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之共同監護人
。
三、指定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手足,相對人因智能障礙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
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母甲○○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
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
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又按受監護
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
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
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
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
第1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相對人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有該證明影本附卷可參,堪
認相對人無法表達意思或與他人溝通,依前開規定,本院在
鑑定人前,即無訊問相對人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本院囑託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小組
王明鈺醫師就相對人精神狀況為鑑定,鑑定結果認:相對人
為中度智能障礙,目前認知、執行、實際處理財務等能力有
缺損,其智能障礙程度重大,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可為監護宣告等情,有該
院民國114年3月26日院醫行字第1140001193號函暨監護輔助
鑑定書可參。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因中度智能障礙,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
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相對
人已離婚,其成年子女丙○○、乙○○分別經本院114年度監宣
字第113、11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戊○○、
己○○(下稱聲請人2人)為其手足,關係人甲○○為其母親,
聲請人2人同意擔任其監護人,關係人甲○○同意擔任其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及個人戶籍資
料、本院訊問筆錄等件可參,暨調取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
13、115號卷宗核閱無誤,本院參酌聲請人2人及關係人甲○○
均為相對人之至親及其等意願,認由聲請人2人共同擔任相
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甲○○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開規定選任之。又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
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
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
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
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
1099條、第1099條之1亦定有明文。聲請人2人既經本院選定
為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應於
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2個月內會同關係人甲○
○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且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
報法院前,聲請人2人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
要之行為,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