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敏慧
代 理 人 戴美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敏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
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13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17號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
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