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翠華
代 理 人 黃子容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當庭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
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除領有老人年金、重
陽禮金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金額為何?
並陳報114年度領取上述補助之金額分別為多少。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
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六、聲請人為00年次,請說明是否已尋得工作?未找尋工作之原
因為何?聲請清算前二年迄今每月收入低於法定最低工資之
原因?如已尋得工作,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自任職
月份起迄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
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
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
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
每月收入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
面,及自112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
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
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
原因、來源及性質。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
仍應補正。
十一、請說明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含扶養費大於每月收入,何以
負擔債務之清償?生活入不敷出由何人支應?是否有其他收
入來源?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清算程序解決債務?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診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說明債務形成
原因,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