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8號
SCDV,114,救,8,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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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蘇建龍
代 理 人 張庭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苗辰鴻
胡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4年度勞專調字
第3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
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
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2條第1 項,於第2 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
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
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
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
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依聲請人起訴內
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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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