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96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甲○○
被 告 即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林惠淳律師
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甲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 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甲○○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
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