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55號
SCDV,114,司繼,55,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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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蔚芳
代 理 人 汪近芸
陳玟諭
關 係 人 李典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彭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李典穎律師(地址:桃園市○○區○○路000○0號11樓)為被繼
承人彭塲(即彭老塲、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
所:新竹州新竹郡旧港庄槺榔二百六十七番地)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彭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如有被繼承人彭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向本
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
彭塲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
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彭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彭塲於民國前00年00月00日出
生,最後設籍地址為新竹市槺榔里267番地,遺有新竹市土
地且積欠地價稅,惟戶政機關查無「彭塲」之戶籍資料,僅
有名為「彭老塲」者曾設籍於該址,應係戶籍登載及管理有
所缺漏或錯誤而造成,依上開資料「彭老塲」與「彭塲」應
為同一人。而其父彭益於民國前27年10月7日死亡、兄彭秋
同於民國14年7月26日死亡,戶政機關查無彭塲彭老塲)
死亡除戶資料,亦查無民國35年後之戶籍資料,惟就其年歲
之事實以觀,應可確定其業已死亡,因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
,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辦理稅捐
徵收與欠稅清理等事宜,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
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
、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所陳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欠稅查詢情形表、土地建物查詢資
料、聲請人函文、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函文暨戶籍資料等
件為證,且被繼承人彭塲(即彭老塲)係民國前00年00月00
日生,迄今已屆147歲之高齡,單就其年歲之事實以觀,已
遠逾臺灣地區民兩性平均餘命甚遠,是衡諸人類之正常生命
週期,應可確定其業已死亡(參本院111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
裁定理由)。又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亦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從而,聲請人
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洵屬有據。
(二)聲請人主張有意願之關係人李典穎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
,本院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
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
地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此有關係人之同意書附卷可參。基
此,本院認選任李典穎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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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