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500號
SCDV,114,司繼,500,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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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徐偉哲
徐偉浚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
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徐秋生於民國114年3月15日發現死亡,其繼
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彰化縣二林鎮,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
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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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