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475號
SCDV,114,司繼,475,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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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鄭富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鄭慶瑞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鄭慶瑞(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於
民國114年2月8日發現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鄭富文(地址
新竹市○區○○街00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鄭慶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陸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鄭慶瑞之遺產負
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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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