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133號
SCDV,114,司執,6133,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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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33號
債 權 人 莊碧雲即新竹縣私立新湖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債 務 人 楊緞妹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楊緞妹間給付費用強制執行事件,聲請選
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煥堂(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
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133號給付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為債務人
楊緞妹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強制執行,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執行法
  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務人前因罹患慢性情感性精神症,經診斷需施以長
期精神復健治療,對於複雜事物欠缺判斷能力,經本院113
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1號裁定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等情,經本
院調閱上述卷宗可參。另本件查無債務人有監護或輔助宣告
案件繫屬中,是本件執行程序仍有為債務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之必要。因本院113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1號曾選任債務人兄
楊恭平之子楊煥堂為特別代理人,未據其表示反對意見。
依上開規定,續選任楊煥堂為本件給付費用強制執行事件之
特別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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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