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467號
SCDV,114,司執,4467,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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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陳伽汾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債 務 人 黃品舒即黃睿宣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地
            下四樓之57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品舒即黃睿宣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 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 利。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 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 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48條地2項定有明文 。另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點第7款規定: 「債務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 ,其屬清算財團之財產,除債權人行使別除權者外,應停止 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查債權人所持執行 名義為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支付命令,而債務人前 經本院111 年消債更字第26號於111年6月17日裁定開始更生 ,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是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為債務人裁定開始更生前成立,為更 生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惟債權人 如未依更生程序申報債權,致未能列入更生方案受償,原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應視為消滅,但依同條但書 及施行細則第30條之1 規定,如未申報債權係因不可歸責於 債權人之事由,債務人仍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但需於更 生方案所定履行期間屆滿後,始得向債務人請求依更生方案 之清償成數一次履行。本件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業經認可確定 ,債務人亦表示其有確實履行更生方案,有上開更生方案認 可裁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足考,是更生方案之履行



仍屬有效且期間應尚未屆至,債權人於114年1月21日聲請對 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依上開法文應屬不得開始之強制執 行程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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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