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8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呂文智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本院114年1月
22日新院玉114司執莊3088字第1144004484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為獨子需要扶養母親,扣薪 後不足維持自己及母親生活必須,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第4項規定聲明異議。
三、按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 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為強制執行 法第122條第4項所明文。又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受扶養權利者 ,雖不以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仍須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狀 ,此觀民法第1117條之規定自明。依據債務人所提出其母之 所得資料,其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有1,5 81元之利息收入,如以活存利率推算,債務人之母應有約20 萬之存款,而債務人另提出其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 豐郵局)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顯現債務人之母於113年12 月21日之存款餘額亦尚有264,365元,則其母在有上述金額 存款之情狀下,債務人之母顯非不能維持生活。再者,債務 人所提出114年1月之薪資表顯示其每月實領薪資為48,070元 ,依據本院行命令扣押移轉三分之一之金額,仍剩餘32,047 元,亦難認有不能維持生活之狀,依據聲明異議人之主張與 所提出之釋明資料,異議人難認本院首揭執行命令與法有違 ,則本件執行程序並無違誤。聲明人聲明異議應為無理由。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