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9119號
SCDV,114,司執,19119,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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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119號
債 權 人 許哲維  住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7樓之3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動產債 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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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