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8723號
SCDV,114,司執,18723,202504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7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吳莊玉雲等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債務人吳莊玉雲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提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惟查 債務人吳莊玉雲已於113年2月5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在 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 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此部分強制執行之 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