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7584號
SCDV,114,司執,17584,202504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5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劉政穎即劉凱傑
           住○○市○○路000巷00號二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財產所 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與信義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